政党提名制分类与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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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党提名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则这个政党的集权度高,反之则低。封闭性程度则依据参与政党提名过程的人数多少而定;若政党提名的权力集中在政党领袖或少数政治精英手中,则该政党提名的封闭性高,若由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则封闭性低。兰尼认为,上述两项标准可以衡量政党提名制的民主化程度。就集权度而言,以色列政党提名方式为中央集权的典型,美国则是地方分权的典型,其他国家的政党介于二者之间;就封闭程度而言,以色列政党的提名过程为“封闭型”的典型,美国则为开放型的代表。严格来说,以色列的政党提名方式应属于列名制。以国会选举为例,以色列以全国为单一选区,实行比例代表制;在选举之前由各政党分别提出一份多达120位候选人的名单;在政党名单的拟订上,分为“安全席”与“可能席”;无论是将哪些人列在名单上还是名单排序上,皆由政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少数政党领袖完全决定,地方党组织对此几乎没有影响。 三、英、美、德、俄政党提名制的特点与类型分析 在当今世界,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看,英、美、德、俄四国的政党政治都具有显著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其中,英、美是近现代政党的发源地,政党政治源远流长;德国是二战后新兴的“政党国家”,也是公认的政党法制最完备的国家;俄罗斯可谓当今世界转型国家的代表。从国家政治制度看,英、德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美、俄是总统制;从政党制度看,英、美是“两党制”,德国是稳定的“多党制”,俄罗斯可谓转型中的“多党制”;从国家政党法律规范看,英、美比较少,德、俄都有详细的《政党法》。依据政党提名制是“党定制”还是“法定制”,结合政党提名的集权度与封闭性,对这四个国家的政党提名制进行比较分析,无疑具有深刻意义。 在英国,政党被定位为民间团体或私人组织,“政党的意思表示与行为,都是自然人个别或集体的行为,如果违法,可以对单独的或多数的自然人加以处分,可以不涉及政党”。政党提名纯系党内事务,由各政党自行规定;国家或地方无关于政党提名程序的法律规定,公权力对政党提名也不加干涉;政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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