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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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循环经济中合作机制的构建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友好协调的合作,实现生态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协调统一,建立协调的合作机制,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必要条件。本文从合作机制入手,分析了循环经济中合作机制的相关情况,并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道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合作机制 一、引言 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经济发展系统,无疑需要有全社会的协同合作,循环经济立法应该积极响应这种合作机制的立法建构,以通过最广泛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谋求全社会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共识,平衡不同利益阵营间的经济利益,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基础理论 (一)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之界定 机制就是"带规律性的模式",循环经济之合作机制可以理解为是循环经济法所确立的,为了共同的环境保护的目的,由多元主体在循环经济系统中通过多种合作方式而形成的共同负担的法律调整机制系统。通常来说,循环经济法中的合作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作主体的多元性,循环经济法中的合作机制中,政府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在政府的领导下,企业则是循环经济实现的关键要素,公众和环保团体也通过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在循环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合作行为的透明性和自律性。没有政府环境信息的及时公开和阳光行政,没有各企业之间的自觉主动,没有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循环经济就很难实现,这就要求各合作主体之间要加强对共同使命的认同感,形成一个透明、公开、协调、稳固的利益链条。 第三,合作效应的凝聚性和利益共享性。循环经济法对循环经济的调控不仅需要健全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还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协调的社会公众自治机制,将全社会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凝聚和整合,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系统,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能够从共同的环境利益中受益,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生互荣的关系。 (二)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的经济学基础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对"协同"、"合作"有过描述,并认为是人类共有的特征;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也专门论述了人类经济行为的"合作性"。从经济学的角度[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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