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公序良俗原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弥补了现代法律规定的不足,在确保国家社会利益、一般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机能,但我国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这一问题重视的非常不够。本文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性质合作用、适用以及我国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现实条件出发,对我国公序良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极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是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为反社会一般道德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一般都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但措词不同,如“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民法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法律不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的行为并将其包括,故设次弹性原则,以补
  此不足。
  
  二、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的性质和作用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上为一般条款,鉴于立法者不可能就损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因而通过规定公序良俗这样一般条款,授权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价值补充,以求获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因此,公序良俗规定相对于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而言,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
  按照司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应由立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基于正当的重大事由,国家不应加以干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属于国家的一般利益及社会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论公路工程中价值工程的应
    论公序良俗原则
    论公司僵局救济之强制收购股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
    论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与公民
    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重
    试论公交企业财政补贴下的财
    试论公共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区
    试论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对策
    论公司治理中产权与管理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