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别规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特别规定》,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1.《特别规定》是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大环境下,继多部关于食品等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后,又一项进一步增强制度保障的有力措施。《特别规定》不但对生产经营者、销售者的经营和销售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管理者的责权和相互协调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特点可以概括为: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大处罚、保障安全。明月责任,提高了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从生产和监督环节提高了产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确保产品安全管理过程的衔接和管理程序的完整;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可以有力地震慑违法生产和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大处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安全,《特别规定》中增加了对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招回要求,重申了生产过程实用的原料、辅料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强调了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等措施,都是为了最终确保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的安全。 2、《特别规定》将有效解决以往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产品对象内容更加丰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初级产品。而在《特别规定》中,对产品的规定,“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保障人体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扩大了水产品对象内容,原料为水产品且与人生命安全有关的各种产品。 2.2增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法拉第约束力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养殖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对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验行为,多为指导性为主,并且管理和处罚往往是针对已经生产的水产品,不能从生产源头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特别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强了处罚力度,并将处罚延伸到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2.3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权责 法律、法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没有明确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经济责任审计的体制性矛盾 下一个论文: 论公序良俗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