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体制性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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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如何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是摆在基层经济责任审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通过几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体制性矛盾存在以下问题。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体制性矛盾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一、审计独立性方面的矛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经济责任审计又对审计独立性有着特定的要求。众所周知,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而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也是由审计主体在审计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的,我们在以往的审计独立性分析中,只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角度分析审计关系及其审计主体地位。在“两权”分离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委托其他有管理能力的人管理,财产管理人接受财产所有人委托后,即承担起了资产受托管理经济责任。财产所有人为了促使承担受托经济责任的财产所有人忠诚、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委托与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管理人均无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财产管理人的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绝对独立性,要求审计主体的绝对独立。而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相对独立,审计主体与绝对独立的审计要求存在着尖锐矛盾。这种矛盾主体表现在:审计委托关系的混乱,难免会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向相对独立的歧途。无论是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还是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在一些地方都是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一起上,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人们的思维仍未从传统计划经济的定式中解脱出来。一些地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纸文书,打发给内部审计去审了,实质上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缺乏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客观基础,这种委托是不成立的,有些单位内部审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可能得出公正客观的审计结论。 二、审计委托方式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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