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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法的行为一样会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要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非法获得的证据一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违法操作,甚至是通过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诉讼程序本应具有的基本的正义品质。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设定诉讼主体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担的程序上的不利后果,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来督促诉讼主体特别是公安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对于提升我国程序法的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程味秋:《<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简介》,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E.C.费里森、I.R.斯科特:《英国刑事审判》,转引自《法学译丛》,1979年第5期。
  [3]《参考消息》[N].2000-02-18。
  [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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