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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 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返聘的离退休党员,返聘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留在)返聘单位党组织。

10、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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