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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无纸化与中国证券登记存管制度检视           
证券无纸化与中国证券登记存管制度检视
以例外的方式将证券间接持有方式一般化。尽管如此,证券间接持有还是因上位法依据的欠缺面临合法性问题。
  另外,对于违约会员的证券被转移占有至结算(存管)体系的名义下的,由于目前登记和存管结算混合,结算中心难以作为名义持有人出现在向外出具的股东名册上,否则就会出现自己为自己记录持有并确权的怪现象。因此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登记结算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对于结算体系的账户不得不对名称或持有进行“屏蔽”处理,这样做就影响了股东名册披露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独立登记系统研究小组:《独立登记系统的研究与设计》,2006年内部资料,第7-8页。)。登记与结算功能合为一体使中登公司处于既是裁判者又是参与者的冲突地位,而证券直接持有使这种冲突显化,从而不得不牺牲信息公开来保障权利。
  (二)证券登记体系的不适性
  证券登记具有证券资产的确权功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而证券权益拥有人对证券资产的权利证明仍仅依赖于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尽管《证券登记规则》要求名义持有人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中登公司也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但在与证券间接持有相配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健全之前,证券登记的确权功能仍面临着公正与公平的质疑。
  在证券登记机构与结算机构合一的登记结算体系下,证券登记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法》规定:“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实践中的操作是,证券交收由中登公司通过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直接划拨完成,并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与资金的二级结算制度不同的是,证券交收实行直接划拨制度,划拨之后再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由于证券划拨与变更登记在同一机构内部完成,在权益变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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