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中有时简称“非遗”) 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的宝贵财富。对传承人的保护历来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当前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面临着许多困境,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中简称《非遗法》) 能否根本解决非遗传承人现实困境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下一个论文: 司法过程公众参与探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