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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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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并能保持生产者、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应当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在确定地理标志权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法的一级客体进行保护,以实现消费者、特定区域的生产(经营)者、特定区域外的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地理标志;利益衡平;商标法;一级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124-02
  
  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无形财产。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商品能够增加该种商品的附加值,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富的利润和回报。对单个的经营者来说,生产和经销地理标志商品可以比同类其他产品价格更高,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对产地来说,地理标志的利用有助于农产品的产业化、商品化,有助于农业人口改善收入,特别是可以帮助一些边远地区将本地固有的资源优势变为产品优势,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从国际市场的角度看,对于地理标志“原产国”来说,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不但可以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还能有效地阻止外国竞争产品冲击、挤压本国市场。
  2.利益衡平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它是一个在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使用人、与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支点’的法律规范体系。”[1]46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竞争厂商的利益是直接对抗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竞争者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这就使得商标法必须在商标权人和竞争厂商之间进行利益的衡量,确保两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2]。地理标志说到底也是对特定商品的标记,也是一种商标。地理标志让消费者能识别那些过去一直满足他们需求的特定产地的产品,这些消费者的重复购买行为逐渐为这一特定产地的产品积累了良好的声誉。这些良好的声誉显然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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