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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探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相对独立性。在通常情况下教唆犯的从属性居于主导地位,独立性居于次要地位,但在不同情况下独立性又具有主导作用。[⑥]

基于教唆犯的双重性,其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使本人的教唆行为失去作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作用。而要消除这种原因力,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教唆行为的不同阶段和被教唆人的行为过程,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在教唆的预备阶段,只要放弃教唆意图就可以了;第二、在着手教唆到教唆行为实施完毕阶段,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除自动放弃教唆行为外,还要劝说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意图,使其打消犯罪决意;第三、教唆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并预备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教唆犯须积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四、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而未终了时,教唆犯只有在制止被教唆犯的人继续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五、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已经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帮助犯的中止。帮助犯是指以帮助他人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的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帮助实行犯犯罪后,自行放弃犯罪且阻止了实行犯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帮助犯未能有效地撤回帮助的,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其犯罪形态也取决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即实行犯(被帮助人)犯罪既遂的,帮助犯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丙的摩托车,乙利用与丙朋友的关系,盗配了丙的摩托车的钥匙,后交给了甲。在盗窃时,乙因还怕没有盗窃,甲用乙盗窃的钥匙偷走了丙的摩托车。这种情况下乙本人的却停止了实行行为,但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犯罪继续起着作用,甲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既遂,乙也跟随甲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构成犯罪中止。
三、个别共犯要有效地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结合以上各种情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要有效地成立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有效防止共同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于组织犯,不仅要求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还要求必须解散犯罪集团,否则不成立组织犯的犯罪中止。
  (二)在共同犯罪着手实施前有效地从共同犯罪关系中脱离。
首先,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必须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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