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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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
摘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罚金刑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论文联盟www.LWlm.coM 1 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这可以说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①可并罚金刑比例过小,无法发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未采用单科罚金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我国刑法180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9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5%,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②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一标准。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贝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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