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理论及实践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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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理论及实践 内容提要: 成长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兼具不稳定性和可塑性的双重特点,与成年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就前科问题而言,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和成年人前科制度理应有所区分,并应综合考虑犯罪标签的心理影响和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复归社会的现实困难,最大限度地弱化前科的消极影响。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理论和现实价值,并结合长期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一、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理论和现实价值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犯罪记录保留的基础上,要求将犯罪记录公开化。 与未成年人前科的含义相对应,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指对于被作出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为帮助其顺利复归社会,强化其特殊预防,在特定条件下封存其前科档案,非经法定程序不予公开的一种特殊司法保护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有条件地限制其前科记录公开,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刑事审判中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一项制度创新和探索,对加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一)理论价值 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LOCaLHoSt《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1}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另外,未成年人不再背负前科烙印的心理和行为负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受论坛,2001,(2). {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6. {7}(美)威廉·c·格莱因.儿童心理发展的理论(m).计文莹等译,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7.转引自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 {8}赵秉志.论未成年人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的角度(m).法学论坛,2008,(1). {9}(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转引自董新建.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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