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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之法理学论纲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之法理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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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之法理学论纲

 摘 要: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属性、价值功能及权利结构谱系、义务谱系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为导向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根据,以期为型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层面的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提供法理学基础。
  关 键 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100-04
  收稿日期:2011-12-10
  作者简介:彭清燕(1970—),女,湖南龙山县人,湖南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民族法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湖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C1020。
  
  公民参与问题现有研究成果颇多,但从法律的视角关注到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问题较少。少数民族公民参与作为民族区域自治一项应有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中被提及的概念不多,有的也多采用从国家的目的出发的一种至上而下的管理式视角。在这种研究范式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缺乏根据少数民族价值理念、组织规范、行为方式的内源性发展期望的主体性观察和权利保障范式。本文在法学最根本的问题上型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理论与话语,消化传统资源、糅合异域资源,并立足本土实践试图解决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命题。
  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属性
  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公共权利和公共权力是全部社会法律关系的纽带和端点。整个社会关系以此可分为两大类,即公共权力及其与私权利间的关系和私权利间的关系。与此相对应,可以概括出分别调整这两大类社会关系的公法和私法。[1](p158)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既是公法,也是私法,是打着公法烙印的私法。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属性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有助于把握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选择适当的视角和法律调整方式,提高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减少公法和私法适用之间的冲突。
  ⒈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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