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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研究           
民法基本原则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研究

民法基本原则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研究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及其广泛、具有广大的适用效力的的基本准则。结合物权的优先效力,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重新进行审视,完善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让物权的优先效力向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物权是所有人进行支配使用其所有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论文联盟*力也就是物权的优先权。主要的优先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中国的法系立法中,立法首先是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洞和局限性,有着落后于时代和不全面性。
  立法者不可能对一切突发情况都有预知能力,并为之设定完整的立法以及规定,即使立法者尽力,恪尽职守,仍会在实际中出现疏漏的地方,因此,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所以基本原则的作用就是在社会与法律规范起一定的协调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设定的依据,民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从基本原则衍生来的。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是民法适用的范围,其相关规定在所有民法条款中都有体现。以下是对其基本原则功能的介绍:
  1.民事立法以民法基本原则为蓝本。民法的基本原则浓缩了民法的价值理念,民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忠于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能脱离民法的价值轨道,民法价值的抽象性对其表现形式起决定作用,因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其指导和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为民事活动进行提供了保证。民法基本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约和限制对其权利的滥用。同时,它又能够协调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到缓和。
  3.是不断完善法律中的不足以及缺漏的基本准则。弹性空间和包容性是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特点,当现行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时,此种弹性空间和包容性便可以对民事主体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作用,并是对法律的一定指导和补充规则。
  二、对物权优先效力的理解
  对于物权的效力究竟存在于哪些方面,具体内容究竟有哪些,一直是一个备受广大学者和立法者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持二效力说的学者认为物权有优先权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这两种效力。二是一些学者认为持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效力这三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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