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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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摘 要]2002年人大常委会做了这样一个宣示:未来要定民法典,计划10年。此言一出,民法学者们也忙碌了起来,纷纷建言献策。其实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在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条件的“许可”下才能顺利出产并茁壮成长,虽外表体系是人为的制定,但其内部产生更表现为一种自然性。从我国目前现状分析:民法理论准备方面尚还欠缺,政治与经济上不民主成分依然很大,个人主义观念淡薄。其与制定民法典所需的论文联盟Www.LWlm.com特殊条件还有一定距离。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迅速,均处于不稳定时期。民事单行法具有天然的内容上的完整性与体系上的灵活性的优点,则更适合调整我国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现状。 [关键词]民法典 民主 民事单行法 大陆法系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当然也不例外。近年来,许多学者就不断呼吁和企盼我国制定和颁布民法典,并扬言要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总结20世纪,领导下一个世纪的法典。在哲学中有句很通俗的话“一切从实际出发”,不知道学者们提出制定民法典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造福全国人民还是仅仅是为了追求“规律”,或是以此证明“实力”与其它国家的民法典一比高下?但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根本不适合制定或者至少现在完全不适合制定民法典。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可以说明之: 一、存在的争议较大 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学者们对此也争论不休。 1.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以江平教授、魏耀荣先生为代表的,认为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联邦式的关系。这一主张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即无须再另行制定民法典。 以王利明、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中心主义,是以民法典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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