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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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摘 要]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论文联盟Www.LWlm.com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 [关键词]错误理论 错误类型 法律效果 试想生活中一个简单的买卖事件:南方没有馒头包子之分,当地人口中的“馒头”就是带馅儿的包子,南方人甲初到北方,自然不能区别馒头与包子,便对早点铺老板乙说:“我要一个馒头。”此时甲其实想要一个包子,但乙并不知情,遂给了甲馒头。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甲发生了何种错误?在认定甲因为意思表示瑕疵而发生错误之后,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如何救济?纵观全案,我们对这个理论的核心价值又有何领会?这此例为引让我们来深入探究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一、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萨维尼之前,学说一般认为错误破坏的是契约的合意,因此而导致契约不生效力,学者们通常都是在契约的范畴内对错误问题进行探讨。但以萨维尼为核心的学者改变了法学家对错误问题的观察视角,将原本放在契约范畴的错误问题归入“意思表示”的新范畴。自此,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理论的归属从分论的契约范畴转入总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范畴。 既然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归属于意思表示范畴,那么,我们在此就有必要先探讨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依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主客观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外部表示与主观上的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又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个部分。其中,效果意思非属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部分,其欠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但此时外部的表示与内心的意思不一致所引起的,便是意思表示的错误问题。 由上分析得出,错误理论在德国的民法中属于总则编法律行为章的意思表示范畴。意思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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