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
|
|
论文联盟*编辑。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摘要:准占有是指,实际上行使物以外的财产权,又称为权利占有。占有本来是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韩国民法有保护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为占有权的规定。因行使财产权与占有很相似,而韩国民法认定其为准占有,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 关键词:占有准占有韩国民法 前言 准占有(Rechtsbesitz)又称为权利占有 , 是指以财产权利作为客体的占有。关于能否以权利作为战友的客体,每个国家的立法观点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不但权利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而且也包括了身份关系的‘身份占有’。《德国民法典》没规定权利占有,但只允许了地役权和人役权的准占有。《瑞典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德国法,限制了以准占有的客体为地役权和使用权。《日本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均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1 在韩国,准占有的意思就是不具备占有要件的财产权实际上被归属于某个人的状态。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可以当作其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人。因为韩国民法中准占有被限制于财产权,对身份权不能成立其效力。既然属于财产权之一,但实际上能支配、具备占有的要件的财产权(比如,所有权、地上权、传贳权、留置权、质权、租赁权等),就原本属于占有,不成立准占有的效力。因此,成立准占有效力的主要是债权、无形财产权、矿业权等。因此,要讨论准占有,必须先提到占有和占有相关问题。本文先说明‘占有和自力救济’,然后讨论准占有的意义和要件、其法律效果,最后要谈与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 1、自力救济与占有2 (1) 意义 自力救济是指,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行使私力(自己的力量)。原则上法律不允许自力救济,但韩国民法只允许占有人的自力救济。要注意的是,法律只允许‘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不允许‘间接占有人’的。关于一般被否认占有权的占有辅助人(Besitzdiener:是指按照占有人的命令持有物的人,又称为占有机构),韩国民法允许其自力救济权。 韩国民法典 第209条 [自力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民法,论公序良俗原则 下一个论文: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