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完善路径论文联盟*编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究其实质,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应当具备的商业道德,因此被称为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由于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等无法用经济价值作评价,因此笔者拟从物权法与债权法这两个领域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
  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
  1.1.1 合同义务的扩张
  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 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1.1.2 情事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民法,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
    民法,论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提单,物权凭证?
    民法,论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
    从民法典的编纂看当下的民法
    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
    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
    大学民法课堂教学模式探析
    转换教学方法,让经典音乐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