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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的编纂看当下的民法意识           
从民法典的编纂看当下的民法意识

从民法典的编纂看当下的民法意识

  摘 要:当下民法典的编撰活动是我国民法学界里程碑的事件,学者对于民法典编撰的态度莫衷一是,对于民法的认识也大相径庭,从民法典的编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民法研究领域的态度和意识,从学者对民法典编撰的态度出发,浅论学者对民法的认识,从而分析当下我国民众的民法意识。
  关键词:民法典;态度;民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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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法典的编纂历经了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民国民国民律草案》、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曾于1954-1956年、1962-1964年、1979-1982年三次起草民法典,委托九位专家学者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目前学者在民法典采用大陆法系法典模式还是松散式,民法典应具有哪些内容和相关内容如何先后排列,体例上是采取德国五编制还是采用法国三编制,是否设立债权总则,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知识产权是否纳入民法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继续保留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争论[1]。
  二、对民法典编纂的主流观点
  (一)肯定态度的观点
  1.松散式汇编的思路
  现有的2002年底出台的民法典草案,以江平教授的观点采取松散式罗列的方式汇编的民法典,不赞成大陆法系严格的体例,主要的理由在于民法典的编纂不是一劳永逸的工程,在实践领域民法的修改和补充是不可避免的,逻辑性和严格的体例会给今后的民法典修改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难题,采取松散式的汇编方式利于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也方便民法领域的实践操作。
  以松散式的汇编方式编纂的民法典,在我国民法领域带来的回声是不理解和难以接受,深受大陆法系严格的逻辑性的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民法给学者和民众的印象是不容质疑的权威感,而对于民法的尊严和实质是否采用这种教条的逻辑性和理论渊源才能保持和传承?我们在理论界的争执是否能给实践操作带来真正的便宜?采用德国式的民法逻辑和思维到底是习惯性的依赖还是真正的民法典编撰的出路?这是松散式汇编给传统民法典编纂思路带来的种种质疑。
  2.新人文主义的编撰思路
  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的新人文主义思路编纂民法典的方式,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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