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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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摘 要: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复杂,行政立法也是一直困扰立法者的一件难题。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发展,要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荚法系行政法典化各自优劣、借鉴两大法系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既独立自主又兼收并容,走一条中国人自己的行政立法道路。 关键词:行政立法;法典化;行政法典化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6)02—0076—02 研究行政法典化,首先要对行政法典化涵义取得共识。我们先来认识一般意义的法典化。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一般是指将众多散见、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经过认真鉴别与整理,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而行政法的法典化,因其具有某些特殊性(比如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无比,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层级太多、形式繁杂,各行政机关职能、运行方式差别太多,变化也快等),所以对其界定有许多分岐。比如有许多人认为中国目前还不适宜制定行政法典,即使要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典,也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就行政实体法,制定法典是不现实的。因此,所谓行政法典化,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典化。事实真的如此吗?也不尽然。下面先就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国家的行政法典化实践进行初步分析。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德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探索是基于行政事实上的需要,为便于官僚管理,由各邦开始立法尝试的。更早可追溯到1883年7月30日公布的《普鲁士邦行政法通则》、1884年8月31日公布的《巴登邦程序法》均有代表性。尤其是1926年6月1日的《梯玉粼根邦行政法》和1931年《符腾堡邦行政手续法草案》(“符腾堡邦”在早期的译文中,亦被译为“威登比克邦”,参见《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中第195页注24内容),是当时相当完善的行政法法典化的尝试。值得提及的是后者,符腾堡邦行政手续法草案是与著名的符腾堡行政法典草案同时公布的,全文122条,分总则、行政官署、手续通则、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权限争议、过渡条款与附则共计八章。该法规定内容与形式均优于前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数十年来各国学者对后者重大价值评价时,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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