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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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从合伙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合伙的特征,并且以合伙的特征为依据进一步论述了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经过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应区分合伙企业和非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 关键词合伙合伙的特征合伙企业非企业型合伙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6-01 一、合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定义将合伙人仅限定于自然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根据合伙的性质不同,合伙还可以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可见,《民法通则》对于合伙的定义无法涵盖合伙的内涵与外延。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在本文中采取下面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 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诉讼活动。显然合伙的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就像公司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章程一样,合伙组织的成立必须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的内容。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同时,合伙人有着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参与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组织对外违约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一)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的判断标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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