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2
4.前苏联法学主张,民法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而不是传统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从表面上看,前苏联法中的主体论文联盟 [17] 该条文的基本含义是: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取得在交付时生效,而不是与合同同时生效。这一规则当然仅适用于动产,因为当时中国尚没有不动产的交易行为。 [18] 本人1996年即提出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观点,我们课题组据此编制了将各种财产所有权以同样的法律语言表达、并给予同样的法律保护措施的立法方案。这一点为目前的官方立法草案否定。对本人的这些观点,可以参见前引[14]所列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