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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的编纂看当下的民法意识           
从民法典的编纂看当下的民法意识
德国民法典最大的缺点考虑人少而重物,要求回归罗马法,赞同法国民法典,强调以人为主体,突出实体,突出人。徐国栋教授分析了“物文主义民法观”对我国民法典产生的影响,物文主义是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实践,作为一种理论,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把民法解释为经济法,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并且要把民法的一切与财产法无关的内容都排斥出去[2]。物文主义的思想出自对民法理论研究的过分偏执,对民法的一种简洁主义思想,是理论界过分追求民法科学性的结果,其后果是缩小民法对私权领域的调整范围,我国学者在论证部门法是否应该回归民法典的问题上也有物文主义的倾向,对民法典编纂产生的影响是不利的。
  对人文主义思想的编纂方式的赞同声寥若晨星,学者从徐教授的观点中看出了我国目前采用的民法渊源和思路的局限性,拿破仑法典最大的成就在于采用简单的语言让法律深入民心,对于私权的保护不像德国民法典的给人有些高高在上的感觉,民法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的法律关系,民法是通过简单的语言深入人心还是严格的逻辑让人顶礼膜拜?是采用人本位还是物本位的思想才能更好地发展?是新人文主义思想带给学者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3.德国民法典模式的编纂思路
  梁慧星教授坚持以德国五编制为模型,出发点是我国国民的习惯和法官的素质以及法学教育的现实,认为中国民法典必须按照大陆法法典制定的模式,坚持民商合一,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梁慧星教授对民法学界存在的民法典编纂的方式、编纂的体例、是否保留物权债权的概念、人格权法是否单独成编、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等方面的分歧都一一作了详尽的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理论体系。
  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代表了现今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编纂的主流观点和意见,虽然在细小的方面有一些争执,但在总体方面,梁教授的观点契合了现有的国情,顺应了大多数理论研究者和实践操作者的习惯,从我国对民法的研究历史出发,分析了大陆法系法典模式对我国民法发展的深厚影响,梁教授的研究肯定了我国民法研究的成果,坚持在固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编纂民法典,受到了各界人士的褒扬和称赞。坚定的选择大陆法系民法典是否是今后民法编纂发展的主旋律?目前我国对大陆法系法律思想的吸收是否真的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是否反思过,曾经走过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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