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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提单,物权凭证?           
民法,提单,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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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提单,物权凭证?

【摘要】
    提单物权凭证说,可以说是我国学说早期照搬英国法观点的结果,一旦引入,就如缠绕不休的幽灵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成为人们的固有观念。尽管发现存在问题,人们亦宁愿以不同的解释予以维护。笔者并不奢盼可以彻底改变这一业已根深蒂固的观念,但亦希望可以在本文中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澄清问题提供一点线索。

 
  很早以前,已经对我国学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提单性质的主流观点——提单为物权凭证,有不同的看法。无意中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中国审判论坛的留言版上看到以下帖子(wWw.LWlm.com是了解有价证券及金钱债权理论的,即可知道:(1)持有人持有票据即享有其代表的金钱债权,(2)丧失票据即无法行使其代表的金钱债权,(3)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原则上不能以转让票据以外的方式取得,及(4)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3] 等。其中第(1)至(3)项为有价证券的体现,第(4)项则为金钱债权的体现。又比如,只要掌握公司与其董事之间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可知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具有过错的,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406条);董事为公司垫付处理公司事务的费用时,可要求公司偿还(《合同法》398条);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按照公司指示(《合同法》399条)等。 
  据上所述,讨论提单性质的目的即在于:一方面,确定提单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如将提单确定为物权凭证(亦即物权证券或物权有价证券),则提单即应适用物权及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从而,基于提单有价证券的属性,提单物权因持有提单而取得,因丧失提单而丧失;基于提单权利的性质为物权,则提单权利的得丧变更应适用物权得丧变更的规定,权利受侵害时适用物权被侵害的规定。另一方面,则在于便利人们以概括的方式,通过掌握提单的性质以掌握提单在法律适用上的各方面特点。 
  二、本文对提单代表“推定直接占有权”的理解 
  郭瑜老师认为,可以将提单表彰的物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推定直接占有权,而这种推定直接占有权和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持有提单即享有这种占有权,丧失提单也就丧失这种占有权,提单正是在这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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