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民主与我国民主制度结构的耦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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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参与式民主与我国民主制度结构的耦合3
五、参与式民主:我国行政民主运行和成长的现实力量源泉 随着“行政管制范围的扩大以及管制事务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推动立法职能日益从立法机关向行政部门转移”,甚至从立法数量上看,“完全可以说,‘行政国’时代的法治,与其说是‘法律的统治’,还不如说是‘规章的统治”’。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规则本身的合法性,就是一个需要检验的问题”。行政民主开始进入了与政治民主相对的研究视野。传统的行政合法性是通过代议制的合法性而使得行政过程获得合法性“传送带”模式,它主要缺陷是“它无法解释政府在执行立法要求之外,为回应社会需要而进行的‘积极行政’,更无法解释必要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正当性之源”。此后产生的专家理性合法性解释体系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即区分“事实”与“价值”产生的危机。因为“身负事实判断之责的官员将不得不考虑各种不同利益的平衡,从而进入价值考量——说到底,行政过程就是政治过程”。这样传统行政的“外部输入式”合法性解释体系宣告失灵,自然也就要求从行政过程本身去寻找合法性的源泉。而论文联盟www.LWlm.coM“回到行政过程本身,如果承认行政过程作为一种多种利益相互博弈的政治过程,那么通过向这一过程注入更多的‘民主化要素’,就能使这一过程及其结果获得合法性”,这样公共行政也就“走上了通过扩大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实现‘自我合法性’的道路”。这是西方新公共运动兴起的基本逻辑。 我国新公共参与运动的兴起,却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生成逻辑。“行政国”的历史传统使得“中国的权力结构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行政中心主义’特征”。因此,公共行政并不因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代表的权力机关的合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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