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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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3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建议:一是加强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具体来说:第一,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目前,中央每年预算超收收入数额不小,地方预算超收收入占预算的比重更大。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管理、监督不严,容易造成预算的随意性,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超收收入使用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仅仅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是不够的。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明确规定超收收入的使用必须报经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且对其使用的范围加以限制。(2)加强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具体界定预算调整中的“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3)加强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监督。亦即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进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须经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二是调整审计管理体制。按照现行审计机制,审计机关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在对预算审计过程中,审计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地涉及政府与政府首长的财政责任和行为,许多重大问题特别是那些与政府或政府首长有直接关系的问题难免得以掩盖,就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对外都披露。由于许多问题是属政府行为,审计机关也无可奈何,结果是老问题不断重复出现。审计建议难以被重视,既无济于事,又影响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每年的“同级审”所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前均须经政府审阅把关,披露问题属“自我检查”,对问题披露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力度都是有限的,也就影响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23] 9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改革目前的审计管理体制,将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改为直接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的立法型审计设置是确保审计高度独立性的一种普遍模式,如美国国会设立审计署对政府预算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国会负责,担负着&l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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