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民主与我国民主制度结构的耦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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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民主与我国民主制度结构的耦合2
然而,西方参与式民主是基于对代议制民主运行中的缺陷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卢梭早就指出,“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他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代表的”。他还嘲讽英国的民主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佩特曼也论文联盟*编辑。指出,“在这一理论中,‘民主’指的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这种方法中的民主的特征就是领导者(精英)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取人民的选票”。于是,当代“民主理论不再集中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而且“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
循着西方参与式民主的生成逻辑,参与式民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逻辑下何以能产生呢?答案是,参与式民主理念在我国的兴起,不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其优越性未能得到有效的释放。换言之,由于支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释放的政治设施尚未有效构建起来,如何选举代表从而使选举出的人民代表充分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这一课题在没有获得突破和有力解决之前,鼓励民众的有序参与并施加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可以化解民众因为这种制度优越性没有有效释放而带来的自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进而形成对制度本身否定的危险。但是,不同的逻辑却殊途同归,无论是西方代议制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因自身缺陷或因自身优越性的释放不足,都呼唤着参与式民主的到位,从而构成对它们的逻辑补充。正如本杰明·巴伯指出的那样,“它的目的,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用强势民主去取代代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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