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
|
|
仍存在许多不民主、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东西,如国有经济在众多领域的垄断、大量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等 ;各产业部门、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严重不平衡;经济体系很不完善,表现为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等。可见,离我们提出的经济目标还有一定距离。那么在一个经济条件不能达到要求的时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要么与现实不接轨,由先进的制度来规制落后的现实,要么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不伦不类的民法典。 四、文化因素的制约 本文这里所说的文化主要指一种精神文化,也可以称为信仰、思想、理念。民法的发展需要契约自由,需要民主和权利,需要真正的市民社会,需要法治和理念的文化背景,这才符合私法文化生长的土壤。在法、德制定民法典之时,社会上就形成了一种浓厚的权利本位、个人主义文化气息,这种文化强调“人生而平等”,重视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性,自然产生浓烈的契约精神和私法自治理念。这种理念是来自于人自身的,并非国家或政府能强制的,因此民法典才有可能从社会内部生发和成长起来。 而我国呢?我国长久以来的专制传统造就了浓厚的“人治”文化传统及家国不分的社会结构基本格局,这就使公私混淆。在公的利益绝对高于私人利益的背景下,私人利益始终无法获得其正当性。加之,我国受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高度重视“礼”文化,使礼与法相互渗透结合,奉承大公无私理念、国家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灌输、教化、劝诫去私欲的思想。试想,在这种文化氛围下,必然私人权利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被国家肆意侵犯。不可否认,我国近几十年来积极向西方学习并引进了“权利本位,个人主义”思想,但文化变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文化传统又谈何容易,这不仅需要国家及政府制度的支持更需要个人的自我意识的醒悟。因此,至少从目前的情形看,我国文化领域还无法与自由、科学、民主、理性的精神契合。 五、其他 通过阅读那些提倡我国制定民法典学者的文章,他们指出的有力依据主要有:制定民法典有助于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笔者认为他们提出的这些所谓的依据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根本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民法基本原则:从方法到规范 下一个论文: 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