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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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选择
一、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一)物权变动第三人的界定及价值分析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种类繁多,先占、强制执行、法律行为、征收、时效混同、法院判决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更为频繁,物权经常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1]。因此,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双重重任。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一般论文联盟*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与物权出让人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如对出让物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二是与物权受让人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如受让人将受让物再转让于其他人,此其他人相对于出让人而言便是第三人。 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息息相关,这主要是由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特征决定的。相比与债权作为相对权,债的关系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人,因此使得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制度。换而言之,只有物权法才有必要和能力规范这一问题。此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 1.该制度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第三人实质上是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秩序的尊重和维护,不但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进财产的顺畅流转,因此也体现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价值。 2.该制度增加了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因此出让人在出让自己的财产时应尽最大化的谨慎与注意,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也应做到应有的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也便于人们市场交易观念的培植。 3.此制度适应了人的主体性的新要求。作为私法上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不单表现为选择的自由和能力,而且表现为对于选择目标的反思,以避免选择的无力化,这种能使个人摆脱孤立的主体性只有在共同营造未来的共同体中才能得到陶冶。 (二)物权变动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主要观点 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现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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