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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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变动概念辨析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此定义是就物权自身而言,当由物权主体观之,则物权变动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论文联盟*设立新的物权,也称为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一)一般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转移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时动产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交付的完成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交付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以交付为标志,这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对于第三人来说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志,这是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同的地方。 (三)权利质权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而普通动产的出质没有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着眼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均需登记设立,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同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地方。 (四)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一种,是指抵押人以某物做担保向抵押权人集资,同时承担到期不能还款时抵押物被拍卖、变卖的风险。 (五)动产浮动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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