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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我国动产浮动抵押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生效。即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公示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对

世性,不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下面具体说明几种较为典型的不动产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或者城市的近郊,国家所有用于居民居住的土地。《物权法》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是一种最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最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论文联盟*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不完善,我国广大农村没有完全建立起土地登记制度,由于这种客观情况,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才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成立主义。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规定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变动规则。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跟一般不动产登记不同的地方。
   (四)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来日常居住的土地,跟上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居民居住具有同样的意义。但是,因为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体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入股、抵押、流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配,登记也不是那样的严格。
   (五)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基本采取登记设立主义。正如《物权法》第187条所规定的:“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个非常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抵押合同经当事人合意签订、签字盖章就成立了,如果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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