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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规定,抵押合同自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当登记之后,抵押权方可设立。
   四、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特殊规定
   不动产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变动的情形主要有继承、强制执行、功用征收和法院判决等。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而发生,均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继承。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也就是说,因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不动产所有权,自己成开始时期就取得了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而言之,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继承开始之时。同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强制执行。即不动产物权依强制执行法执行后发生的权利变动。一般认为,强制拍卖的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发给的权利一转证书之日起,便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不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公用征收。因公用征收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时间,为征收决定生效之时。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亦同。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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