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的发展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
|
自然法学的发展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社会先后出现的三大法学流派之一,自然法学的发展体现了不同时期的历史特征,其倡导的自由、平等、权利等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按照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自然法学可分为:古希腊、罗马自然法及中世纪自然法,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的复兴三个阶段。 1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及中世纪自论文联盟*然法 此时期,在意识领域神学占统治地位,自然法思想也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有一种实体——理性组成的,理性支配着整个宇宙。理性适用于所有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自然法即理性法。”[1]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深受其影响,他把法律同人的本性、理性和神明的灵智统一起来,把法律看作是“最高理性”与“神明灵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他在《论共和国》中说:“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他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人,是稳定的、恒久的。” 中世纪是神权统治的时代,人们的一切思想和观念都打上了神的意志,神学统治的法律思想占统治地位,神几乎于“理性”。因此,自然法是神的法律。自然法学者还认为,正义是自然法基本和终极的原则,即自然法的本质是正义。正义论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正义论是法律的最高原则。 2 自然法思想 中世纪后期,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然法成为政治革命的武器。 此时期的自然法呈现出有别于先前自然法的显著特征: 2.1 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如此的不可交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例如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善的。” 2.2 理性主义。霍布斯指出:“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的。所谓的理性,是指人类的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研究 下一个论文: 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