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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的发展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自然法学的发展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其内容是可变的,可以是正义,也可以是知识、财富、避苦求乐的修行等。
  3.2 新自然法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运用它判断个人伦理或实在法的原则是什么。具有明显的向社会学派和实证学派靠近的倾向[3]。同时强调重心由“个人主义”向“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转变,在遵守社会秩序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富勒强调法律的目的性,“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公平、平等等原则组成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指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罗尔斯阐释了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按照主体的不同,他把正义化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制度的正义,指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即社会基本制度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另一种是关于个人的正义原则,主要指个人应尽的政治义务。
  4 自然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4.1 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然法提倡人们崇尚法律精神和法治意识,并使人们形成一种法律信仰。
  4.2 依法治国必须限制政府权力。自然法持限权政府的观点,认为政府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公民的自然权利将会受到国家机关权力的侵犯。同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
  4.3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作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的很多规定也是自然思想的要求。但我国并未建设违宪审查制度,由此宪法的监督力大大削弱。当公民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时,就难以得到完全、可靠的保障。
  4.4 建设符合民意的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权建设的目标之一,只有真正代表民意的立法才能够协调各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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