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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该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纵观历代中外刑法的发展史,立法者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都做出了相关特殊保护规定。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将这一精神严肃载入刑法总则。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首次明确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本文结合古今中外,及此次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一些思考。
  关键字刑法老年人 犯罪 特殊保护
  作者简介:黄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63-02
  
  2008年3月,83岁的老人吴庆政,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吴庆政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
  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
  “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豍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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