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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豎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得减本刑一至二等。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此外,在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所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宽仁慎刑,矜恤老幼是奴隶社会形成贯穿封建社会直至近代的一项传统,它反映了扶助老幼妇残的民族精神,蕴涵着鲜明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国家的仁政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国外刑事立法的借鉴
  综观国外刑事立法的规定,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立法者也始终保持着高度关心。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相关特殊规定。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归纳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墨西哥刑法典》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典》都有规定:70岁、8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豏《越南刑法典》第46条也规定,老年人犯罪是从轻、减轻刑事责任情节。�豐(2)限制死刑。即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而在菲律宾和苏丹等国家则对70岁老人免刑。(3)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包括老年人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减刑、执行的从宽适用。如:《西班牙刑法典》的规定。在1790年,联邦德国曾建立一所管理制度、环境、物质条件优越于当时德国一般监狱的老年人监狱,专门用来关押已满60岁的男性老年犯人。
  由上可见,各国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不同,在处罚老年犯罪人的制度安排方面当然存在着差异,但这些立法例都有着共同的理念,即将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区别对待,给犯罪的老年人以更人道的待遇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例如,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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