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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关键词:“加减乘除”           
《刑法》修正案(八)的关键词:“加减乘除”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又一个受人关注、惹人关心的刑法修正案诞生了。
  作为“1997版《刑法》”的第八个修正案,与前面七个修正案相比,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其诞生意义更加独特,更需研究。
  几乎可以被称为一部小法或条例的50个条文,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其实意义不凡。如果要用一个简明扼要的“关键词”来概括的话,我们不妨用“加减乘除”四个字来表达方方面面对于此次刑法修改的肯定与好评。
  
  “加”得合乎现实
  
  所谓“加”,是指增加的内容或罪名(也包括最高刑期的增加与死刑罪名的充实)。我们看到,“醉驾与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首次被写进了《刑法》,同时,“恶意欠薪及拒付报酬”的行为也第一次被列入了《刑法》,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概念,甚至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同样初次出现在《刑法》中。尤其令笔者兴奋而欣慰的是,“前科消灭”的表述尽管并非直接,但“免除报告”这四个大字,已经足以说明“前科消灭”光明正大地成了《刑法》第100条的完美补充。从此,那些一不小心、一不留神、一不注意就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且有悔过之心、负疚之心、自新之心的未成年人,对未来更有希望、更有信心了。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已经成了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于是,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了。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仅如此,这次修改中关于“危险驾驶”的正式定罪,还真正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方式。过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要求是必须系因行为人严重过失造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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