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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uo;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特别残忍犯罪的老人不再享受此特殊保护。这体现出我国立法者对本国国情的思考,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刑法的作用方面分析:古典刑事法学思想家贝卡里亚曾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来看,老年人的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可罚性不大,即使是故意犯罪,老年人再犯能力随着年龄增长,自然衰退,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毋需剥夺人身自由或者从肉体上消灭,就可以达到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对其适用刑罚基本丧失理论改造的意义,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再者对这些古稀之年的老人适用刑罚,情何以堪。社会民众对“矜老恤老”普遍认同,如果对年迈老人施以严刑峻罚,不仅不会让社会公众信服,而且还可能激起公愤,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犯罪问题。这种既无特殊预防效果又无视一般预防的做法只能导致公民对刑法规范认同的缺失。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责任的宽宥对待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
  最后,从老年人犯罪中折射出的一些发人省醒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我们今后更加特别关注。调查发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等主观原因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家庭因素。比如社会保险不完善导致一些老人因经济困难走向犯罪;缺乏社会和家人关爱,孤独感及迟暮感极易让老年人走上极端导致犯罪;一些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后,身份地位有所变化,期间心理变化复杂,容易感到失落,在颓废的心理状况下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老年人的保护机制的同时,政府、社会、家庭,也应密切配合,共同关爱老人。
  
  注释:
  �豍冯卓慧,胡留元.西周刑法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豎长孙无忌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2页.
  �豏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页.
  �豐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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