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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岁以上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当给子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和意见所能提供、给予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四、对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从伦理角度看,“尊老敬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几千年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积淀在国民思想深处的一种特殊的民族情感、内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念,历代相传而不衰。纵观中国历代刑法立法,虽然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各异,但是“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早在封建时期,“矜老恤幼”、“恤刑原则”就扎根中国土壤,封建统治阶级一方面认识到老年人生理心理上衰退导致行为能力下降,应适当予以宽宥;另一方面利用“宽刑待长者”来显示统治的仁政以争取民心。故此,中华名族的民族心理自古就对老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仅不会使法律威严有所减损,反而会让法律更深入人心。刑法修正案(八)也正是秉承着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在刑法总则增加:“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给予老年人刑事责任特殊保护。这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也是我国传统伦理价值观的体现。
  从我国实践角度必要性出发:首先老年人犯罪一般具有一些特点: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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