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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论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论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 沉默权论文联盟*编辑。


 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荞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
  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现在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能破案。这不能不说是封建时代刑讯逼供的传统思想的影响。
  2.刑讯逼供是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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