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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对台军售者的权利与能力           
制裁对台军售者的权利与能力

制裁对台军售者的权利与能力

 作为全世界增长最快的进口大国,中国通过贸易渠道对外施加影响的能力也与日俱增
  
  最近,关于中国方面将制裁参与售台武器的美国公司的说法,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基于国家安全和道义理由对特定公司实施贸易制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司空见惯。某些西方主流媒体评论声称此举“可能给中国带来事与愿违的负面效应,包括损害中国国内工业,使中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削弱中国以具有竞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争力的价格采购设备的能力”,不过是耸人听闻的伪问题而已。
  首先,主权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不仅有限,而且是主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愿赋予的,而不是相反。正因为如此,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规定了要剥夺一个主权国家经济自卫的手段;相反,所有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都以尊重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发展的权利为基本前提,即使是世界历史上的绝大多数不平等条约也不敢公然践踏这一点。
  让我们看看世贸组织的规则。这个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的组织赖以建立的基本规则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其中第二十一条便是“安全例外”,其中明文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而台湾问题正是中国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即便有哪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企图剥夺一个主权国家经济自卫的手段,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拥有独力实施这一做法的能力,因为它没有税收、没有军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武装力量,除非是丧失了国家主权的被占领国家,或是已经经济破产无路可走的国家,否则,谁会买账?
  第三,在国际贸易中制裁外国特定公司的做法并非中国首创,更不是中国用得最多,而是美国用得最多。
  任何国家要有效捍卫自己的权利,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从世界各国贸易制裁的实践来看,贸易制裁的能力本质上就是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扼制制裁目标的能力,前者是减少、终止对制裁目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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