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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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2
综上,科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任何一种国际法认可的取得自决权情形,在没有得到塞尔维亚同意或者联合国通过决议认可之前,它的独立是非法的。 论文联盟* 四、承认科索沃独立给国际法带来的冲击 科索沃独立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给予了承认。不可否认,国际法上国家的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对于新国家的承认与否,只是国家对外交往主权的体现。不过,对于违反国际法而成立的国家予以承认,这也是为国际法所不认可的。尽管美欧各承认国一直强调,科索沃问题只是一个“特例”,不能视为世界上其他民族冲突以及鼓励突破民族国家模式的“先例”,但是这种承认还是给国际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一)国家自由决定其领土法律地位的权利和自治的权利受到挑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科索沃人没有取得人民的外部自决权,所以“从本质上讲,科索沃是分离,而不是独立”[16]。这种未经母国同意、也非来自于安理会有约束力决议的单方面分离行为,侵犯了其母国塞尔维亚自由决定其领土法律地位的权利,是对塞尔维亚主权的挑畔。同样,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也当然违背了应当尊重塞尔维亚领土主权的义务。如果国际社会将塞尔维亚领土(科索沃)当作是科索沃政府管理领土的基础——即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显然有悖于联合国行政当局特派团设立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的初衷:科是塞尔维亚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另外,国家主权的另一种体现就是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国家有给予其领土构成部分自治的权力(亦即上文讨论的赋予人民内部自决的权力)。在科索沃问题的谈判中,贝尔格莱德政府一直提出的是科索沃“自治而不独立”的方案,但遭到科阿族人的拒绝。美欧各国认为,为避免巴尔干地区的再度冲突,除科索沃独立外不能提出任何其它的替代模式。这样一来,主权国家合法拥有的治理国家的“自治”权受到极大的挑战,它的价值在科索沃这一“特例”中被无情地贬低了,“自治”不得不需要服从国际政治组织对它的安排。早在1990年初,一个考察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分裂导致民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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