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保险商品体系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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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保险商品体系初探
[摘 要]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旅游保险品种少,多以旅游类型命名,保障内容的重复性大,而且保障标准和程度参差不齐,保险内容和保障范围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造成旅游保险商品繁多杂乱、鱼龙混珠的局面。因此,旅游保险商品市场亟待整理、规范、扩充和完善。根据旅游涉及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中关于投保人的规定,在旅游保险网中所列旅游保险商品的基础上,对旅游保险商品重新整理和补充,建立新的旅游商品体系。 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 引言 据国家旅游局对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统计, 2006年至2009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涉旅突发事件211起,造成540多人死亡、1650多人受伤。2010年前10个月,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涉旅突发事件38起,造成111人死亡、340人受伤。可见旅游需要保障。虽然旅游保险应需而生,却得不到充分的关注。为切实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化“旅保合作”,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决定在2011年6月27日-7月3日开展“旅游保险宣传周”活动,并将其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总体安排中。由此可见,旅游保险已经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然而,目前旅游保险业在中国仍正处于探索阶段,旅游保险商品稀缺、还不成熟不完善,同时国人对旅游保险的认识还很模糊,旅游保险需求不足。 本文以投保主体为建立旅游保险商品体系的主要依据,便于进一步明确旅游保险商品开发的范围和类型,为旅游保险商品开发提供指导性意见;同时也为旅游保险有针对性的实施营销策略奠定基础。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界定 根据旅游的含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保险定义,笔者将旅游保险的概念界定为:旅游者、旅游企业或其他投保人,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保险人支付旅游保险费,旅游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旅游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旅游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个人或组织;被保险人通常是旅游者或相关旅游从业者;保险标的是旅游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旅游者或相关旅游从业者自身及其财物;保险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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