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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3.15: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3.15: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消费意识的觉醒,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社会上更是出现了不少商家知假卖假、消费者知假买假案件。如何认识和判别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站在惩罚金赔偿的角度,援引古今中外法律法规对其发展历史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并针对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价值取向,从其惩罚性、预防性、教育性以论文联盟*编辑。及产生的副作用等诸方面进行了论证,同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实行进行了阐述,对解决卖买双方利益纠纷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认识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 权益 性质 惩罚性 赔偿金


近年来,在商业领域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群众参与的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这种在商品买卖中发生的争议,本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人们并没有真正从民法的角度去研究它,也没有在学术上引起特别的重视。正因为如此,对于这种"王海现象"的讨论,也就没有抓住其本质,讨论的深度也就不够深入。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打假者索赔胜诉的案件被不断揭载于新闻媒体。例如,南京一消费者购买了当地的一辆北京吉普车,不到15天就发现汽车发出异响,经检测为冒牌产品,当事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向卖方公司提出退车并要求加倍赔偿。卖方后同意退车,但不同意加倍赔偿,随诉诸法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卖方公司的退车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而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确认卖方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判决其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再给付退车款一倍的赔偿金。〔1〕在这一件案件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理由截然不同,判决的结果也截然相反。这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就是对买假索赔案件性质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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