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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翻证现象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翻供翻证现象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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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翻证现象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摘要】 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对伪证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完善且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导致证人翻证。完善司法制度应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赋予律师更大的诉讼权利,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翻供 翻证 口供 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a)-0185-02
  
  翻供、翻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证人在侦查阶段作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言,案子移送起诉后或进入庭审阶段,被告人推翻以前的供述,证人推翻以前的证言,同时称自己受到了诱供或逼供。翻供翻证,一直让司法机关深感头疼的问题。翻供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据有关的实证研究表明,自侦案件中翻供率高达30,有的地方高达60%以上。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公诉机关往往是疲于应付,出现了“被告人动动嘴,公诉人跑断腿”的现象。那么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对司法制度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正确应对翻供、翻证翻证现象,我们结合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供的理由与借口
  通常情况下,翻供翻证通常有以下几种理由和借口:1、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等;2、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未作真实记录,讯问、询问笔录上记载的与自己所说的不一样。公安检察人员叫自己签字自己就签字了。或者当时作了辩解,但是讯问(询问)人员不作记录;对笔录提出异议,但是讯问(询问)人员拒绝修改。3、自己在但是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才作了这些供述和证言。是为了自己能够早日解脱,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再作真实辩解。
  
  2翻供翻证现象与现行司法制度的关系
  2.1 翻供翻证与“口供情节”的关系
  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让司法人员心痛,这可能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口供情结”有关。司法人员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总想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一旦获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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