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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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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摘要]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英国;法国;少年司法制度;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期间,笔者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团一行应法国巴黎大区南戴尔检察院、英国皇家检察院和爱丁堡地方检察官办事处的邀请,访问了在少年司法制度上颇具代表性的法国和英国,并对两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制度和处罚原则作了粗略地了解。
  
  一、两国部分地区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法国巴黎大区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我们第一站去的是法国第九十五个省——南戴尔,也是法国最年轻的一个省,它隶属于巴黎大区,但法国省的概念比我国省级行政单位要低。在与南戴尔检察院几名行政长官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了法国巴黎地区一些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1、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和人员
  法国的司法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其检察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对刑事案件是否需要进入诉讼有决定权,有权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所以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亦是如此,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官,负责一个地区或省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之相配套,也有专门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南戴尔检察院就有5名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法国早在1912年就设立了青少年法院,并颁布了少年保护观察法(1954年改为少年犯罪法),而且法律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都有特别的规定。法国刑法把犯罪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类:违警罪(其又具体分为五级)、轻罪和重罪。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违警罪案件(即第五级违警罪)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案件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岁的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
  2、司法和社会职能衔接准确到位
  在访问和交流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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