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现实之逻辑断裂——美国金融风暴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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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开始暴露出问题,首先是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濒临破产被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尔后是美国两家最大的房贷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所幸美国政府及时出手搭救才免于破产。 在事件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是,此前及此后,次贷机构难道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吗?他们的专业分析师和风险评估部门难道都丧失判断力了吗?事实并非如此。作为市场专业机构,他们并非丧失了 [18]罗培新:《当潮水退去时会发现是谁在裸泳——有感于麦道夫证券欺诈案》,载《法制日报》2009年1月9日第10版。 [19]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对此更细致的分析,可参见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 [21]美国华尔街对冲基金排名前五位的经理,年收入在10亿美元以上,转引自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 [22]英文原文为“do as we say, not as we do”,转引自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发》,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23][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locaL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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