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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           
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
   论文 关键词:水资源 气态水 水权 民法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进步与 经济 发展 ,水资源包括气态水的研究与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宽。分析我国水权理论的缺陷,我国应考虑重构和健全 现代 社会的水权理论和制度体系,建立气态水权地位,以完善水权整体的 法律 效力和实效。
  1水资源与水权
  水资源(waterResourees)一词由来已久,但人们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英国《大不列颠大百科全书》对“水资源”的解释是:“全部 自然 界任何形态的水,包括气态水、液态水和固态水的总量”,为“水资源”赋予了十分广泛的含义。
  1963年,英国在其妥水资源法》又将水资源定义为“(地球上)具有的足够数量的可用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C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制订的《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价手册》,将水资源定义为“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根据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解释,“淡水是一种有限资源,不仅为维持地球上一切生命所必须,且对一切社会经济部门都具有生死枚关的重要意义”;我国对水资源的理解也不统一,有的将其定义为“地球表层可供人类利用的水”。有的却将其定义为“自然界各种形态的天然水”。我国《水法》将水资源定义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对水资源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认为现实世界上人们通称的水资源,是指水循环周期(年)内可以恢复(或再生)的,能为一般生物和人类直接利用的淡水资源量。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水资源产权即水权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产权是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予以界定的,其主要法律特点如下:
  (l)水权具有物权的基本法律属性。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传统民法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将物权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而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按其权利是以追求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或是追求的使用价值为基础,又划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因此,通常说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早在西方占代国家,即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罗马法虽然有“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之称,但由于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在法律上赋予个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物权的核心在于物的“所有”而非物的“利用”,正因为所有权的绝对性着眼于最有效地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归属,从而弱化了利用权的作用。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为解决物的所有和利用方面的矛盾.促使了所有权能发生质的分离。即在人们之间出现了只转移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不转的所有权的财产关系。
  从我国水权的法律特征而言,一方面水权强调所有权。由于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他组织,所以国家对水资源享有所有权,国家机关行使该物权以对其实施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是以对物的实体用益为目的,所以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的价值与使用亦相对分离,国家作为所有人不丧失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通过非所有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实现所有权的收益权利,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这种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均有益的财产关系。
  (2)水权体现民法上的相邻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即因不动产毗邻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物权人,因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权利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即为相邻权,是不动产物权人对相邻的属于他人享有物权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早在《汉穆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中,已有相邻关系的规定。在现代各国民法典中也对相邻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邻地损害的防免、取排水以及地下水、邻地: 使用等内容。相邻权与地役权虽然都是调整相邻的土地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但需要注意区别的是地役权是相邻各方通过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物权,而相邻却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相邻权利。在罗马法中,对某些地役权和相邻权涉及到自然资源的利用问题就已作了规定,如汲水地役权等;我国以单行法的方式也规定了此类权利,如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等。我国民法中有关相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相邻防险权、竹木XlJ除权、邻地流水权及相邻环保关系等。就水权与相邻权诉关系而言,其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相邻防险权。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挖水沟、挖水渠、挖地窖……,危及到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二是排水疏水权。相邻的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但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仍造成损失的,受益人要适当预以补偿。行使相邻权的时候,相邻的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没有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可能毁坏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排水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气是邻地用水权。一方当事人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水源,影响到他方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要求停止分割、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水权在民法上具有环境相同的复合性。从民法角度定义的环境权,一般认为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的复合性是由环境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所决定的。从环境权的主体看,环境权兼有国家权、集体权、个人权等;从环境权的客体看,环境权兼有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经济和生态性法权的某些性质,其客体既包括物的所处状态,同时还包括某些人身利益;从环境权的内容看,环境权兼有生存权、自然资源权等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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