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 |
|
|
本生活用水,以满足人们生存的必须。在处理上、下游和主客水关系时,优先保障水源地和主水在用水配置时,优先保障在单位立方米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高的地方。由于水的使用权是有偿的,所以我国新水法还确定犷实行定价有偿的原则。 我国气态水的使用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同样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法律属性,体现出明显的物权性、他物性以及限制性等法律特征。限于特定的使用和收益日的,气态水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确立为由闲家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或依法以签订合同形式确认。而这种使用权一旦设立,就应受到物权法律的保护。气态水使用权人在享有气态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有偿使用、依法按规定方法和用途使用以及保护气态水的义务。与此,我们再从地上权理论角度透视,源于罗马法的“地卜”一词,不仅是指土地的地面,还包括着土地的上空。但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这种物权,故使气态水使用权关系也没有明确归依于民事法律范畴,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水权制度,虽然逐步形成了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格局,也未能使气态水领域的管理跨出法律调整的“真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其一,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于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所以我国水权包括气态水权的确立,必须依据和纳入国家的整个物权法律制度,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其二,要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2002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新《水法》,这是我国建立水资源产权制度极为关键的一步,该法确立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的各项祛律制度。主要包括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新《水法》还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以及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使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此法尚未明文确立“水权”和“水市场”的概念,这就势必影响不断 发展 的水资源产权管理,使日趋走到前台的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市场运作无法可依。因此,我们理应深人研究并确立气态水权,将气态水权管理尽快纳入我国整体水权制度,规范对气态水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以更好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参考 文献 : [1]史浩明.用益物权制度研究[J].江苏社会 科学 .1996,{6):81一87 [2]李显冬.民法概要[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268. [3]朱善华.水的玻璃态[J]科学,2002_,(1). [4]李广贺.水资源利用工程与管理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8. [5]刘奇俊,人工增雨的需求、现状私桨些科学技术问题[J]科技导报2002,(3)上一页 [1] [2] [3] |
|
|
|
上一个论文: 幼儿的数学启蒙教育之我见 下一个论文: 论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最近对“民法”物权编之修正 |
|